建设项目三同时(36号建设项目三同时)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扩建工程、临时施工和零星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和防护。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采用的设备、设施、装置、建(构)筑物、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技术措施。
第四条公司项目管理部是项目施工安全设施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公司* * * *部门对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实施前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立项时,立项部门应当将安全设施或者安全防范方案等安全相关内容纳入立项文件。
第七条* * * *部门应参与项目立项审查,并对安全内容提出建议或要求。
第八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实施部门牵头督促施工单位(供应商)编制项目安全施工防范措施,或将安全专篇纳入施工方案。项目经理部督促相关实施单位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保存文件。
第三章项目实施过程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在项目实施(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督促相关实施单位落实施工方案中的相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加强对临时用电、临时防护、安全警示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从而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 * * *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规行为,应督促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立即整改或消除隐患。对拒绝履行或无故拖延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形成永久性设施,与项目验收同步进行。具体项目管理部牵头,* * *部参与。
第十二条属于临时设施的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安全设施验收形成的资料应当与工程验收资料一并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这是我最近编的三同时系统。可以参考或者提建议。近期准备印发实施。
本文标题:建设项目三同时(建设项目三同时36号) - 鲁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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